昆明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工作
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昆明理工大学保密制度(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内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制度。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本部门所发布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学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坚持“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要求,各部门要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具体责任:
(一)部门发布、传输一般事务性信息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
(二)发布科研产品类信息以及学校党、政文件或其它重要信息,由信息承办或制作部门初审,经学校机关相应职能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发布的学校信息,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
(三)发布涉密情况不明确的信息,由信息承办或制作部门初审、经校保密委办公室审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必要时须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定或报上一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第五条 不得公开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学校工作信息。
(四)学校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事项。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
(一)承办人(或制作人)填写《昆明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表》(分为“部门一般事务性信息”、“学校重要信息”、“涉密情况不明确的信息”三种情况),报送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根据信息的性质选择送学校相应职能部门、学校保密委办公室审查,或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将审查后的《昆明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表》及所要发布的信息,一同送交发布承办单位或人员。
(四)信息发布承办单位或人员确认保密审查合格后,方可公开发布信息。
第七条 学校涉密人员在使用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及学校工作中的秘密信息。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表
(部门一般事务性信息)
信息题目(或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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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承办(或提供)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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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或制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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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 发布 □ 传输 |
拟发布(传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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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制作)人 说 明 |
签 字: 年 月 日 |
本部门 审查意见 |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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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表
(学校重要信息)
信息题目(或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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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承办(或提供)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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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或制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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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 发布 □ 传输 |
拟发布(传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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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制作)部门初审 意 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学校机关职能部门意见 |
主管部门: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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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表
(涉密情况不明确的信息)
信息题目(或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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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承办(或提供)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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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或制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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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 发布 □ 传输 |
拟发布(传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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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制作)部门意见 |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校保密委办公室意见 |
审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校保密委审议结果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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