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学校信息包括三个要素:一是与学校履行职责相关;二是由学校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三是以纸质、胶卷、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行政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职能部门”)。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做到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详实。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本部门所发布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学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进行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负责、校办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和各个部门参与的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等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学校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设置,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昆明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规定不得公开的。
涉及本款第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以及各职能部门网站;
(二)学校校报、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等;
(七)教代会、学代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档案馆,提供免费查阅。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有关学生管理制度和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如下:
(一)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应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申请;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三)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个人信息的,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学校所在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纳入单位负责人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完成本单位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总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概述;
(二)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三)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四)对信息公开的评议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室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室查实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档案馆接收各职能部门移交的档案后,适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昆明理工大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昆明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工作
制度(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08〕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