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防止失泄密现象发生,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范围内拟公开的学校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事项。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双重领导下,由各单位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承担并做好本单位所辖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内信息内容的公开保密审查初审工作。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保密审查员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审查、复核拟公开信息涉密情况。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原则,认真落实“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要求,确保“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审批程序,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 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一)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且在保密期内的涉密文件、材料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切信息;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标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文件、材料以及其他涉及教学科研等工作秘密的信息;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信息;
(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研究、审查、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七)学校认定公开后可能造成被动或带来负面影响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事项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并征得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同意。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解密后的信息依程序审批后可以公开,但公开内容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及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九条 学校拟公开的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为:信息公开承办单位填写《昆明理工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附件)并初审—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承办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审查意见决定公开的依法公开。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加强对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站以及所属门户网站、媒体公众号等公开信息传播平台的管理,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安全保密、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 学校涉密人员在使用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及学校工作中的秘密信息。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公开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保密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明理工大学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昆理工大校字〔2008〕4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昆明理工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2.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昆明理工大学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