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章程
(修改稿)
序言
昆明理工大学创建于1954年,时名为昆明工学院,1995年更名为昆明理工大学。1999年原昆明理工大学与原云南工业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昆明理工大学。经过60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行业特色、区域特色鲜明,经济、管理、哲学、法学、文学、艺术、医学、农学、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秉承“根植红土、情系有色、坚韧不拔、赤诚报国”的精神和“明德任责、致知力行”的校训,坚持内涵发展、开放发展,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研究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文全称为“昆明理工大学”,简称为“昆工”;英文全称为“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KUST”。
第三条 学校校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住所地为昆明市一二一大街文昌路68号,有呈贡、莲华、新迎三个校区,主校区为呈贡校区。
呈贡校区地址:昆明市呈贡区景明南路727号
莲华校区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文昌路68号
新迎校区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50号
学校网址:www.kmust.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设立,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遵循管办评分离的原则,接受举办者的领导,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
第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昆明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校党政领导按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免。
第八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紧密结合国家、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化办学需要,突显区域、有色金属行业办学特色,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建设特色鲜明的研究型高水平大学。
第九条 学校的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涵盖工学、理学、哲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法学、医学、农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促进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培育、产生和发展,并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依法自主设置与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的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发展其他形式的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保障教职员工、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及其他各项权利。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通过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质量工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创造条件,组织和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科技活动,建立符合创新驱动要求的体制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学校与政府、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各种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培育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在传承与创新中建设富有昆工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利用优质教育资源,扩大留学生规模,发展境外办学,联合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提升办学水平,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按照国家政策,以就业为导向,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择优录取和招收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需经过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的论证,由学校审定,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培养计划、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通过课堂教学、科学实验、专业实习、生产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科技文化活动等环节和方式,培养教育学生,并对学生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采取定期与随机教学检查、学生评价、专家督导评价、同行评价等方式,规范教学过程,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根据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依法授予学位,依法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按照所学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后可准予毕业,依法授予学位,依法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章 领导和管理体制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体现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代化,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维护学术活动独立性。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成立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分别由各自章程确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价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论证和咨询,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保障学校学术行为和活动科学、合理、规范,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学科设置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及课程体系、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指导、招生、学生工作、学科建设、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等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依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业务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和附属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人民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人民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理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院级工会在院级党组织和校工会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对团员青年实施教育管理,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共青团组织,院级共青团组织在院级党组织和校团委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节 校党委
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强化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将宣传思想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学校宣传思想阵地建设和管理,完善学校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工作机制,落实维护学校稳定工作责任。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校党委设置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昆明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
校纪委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学院(部)等基层党委(总支、直支)。
学院(部)等基层党委(总支、直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节 校长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设副校长若干人。
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通过行政会议制度,对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在院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条例(或实施细则等)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创造条件,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审议学校章程,对学校章程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重大改革方案、校务公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以及其他有关学校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分配、福利等与教职工权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院(部)、研究院、所、室、中心,其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党委会审定,并按规定报批。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相对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制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组织和管理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五)建立学院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办学资源。
(六)负责学院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是学院的重要决策和议事机构,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委(总支、直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涉及干部、奖惩和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委(总支、直支)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四十七条 学院可设立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决策咨询机构,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教学指导与评价等重大事项咨询职责,依学院制订的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教授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划分由学院决定,并报学校批准。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独立的教学、学术和管理机构,包括研究院、部、所、室、中心等,参照对学院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引进和培养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提高科学研究和创新水平、提升师资队伍水平和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的各级各类人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招聘人才;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严格考核程序,保证招聘人才质量。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置各级各类岗位,自主招聘、使用和管理人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依据目标责任制,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形成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收入分配格局。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办学、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的活动。
(三)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自由发表学术观点。
(四)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
(五)享有学校的公共资源、工作条件、发展机会、福利待遇、奖励、荣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以及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策制度和相关信息。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学院、部门的民主管理。
(八)对职称评定、职务(岗位)聘任、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聘任合同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三)爱岗敬业,勤勉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接受学校考核。
(四)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爱护和保护学校财产和设施设备。
(五)学校规定及聘任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业绩突出、履行义务优秀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学校畅通教职工反映意见的渠道,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并按规定注册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五十八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员可参照学生进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机会。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业证明。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学校和学生团体组织的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体活动等。
(六)根据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七)公平获得各种荣誉称号和奖励。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及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或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完成规定学业。
(二)实践“明德任责、致知力行”的校训,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激励学生勤奋博学、实践创新、全面发展。
学校设立助困专项经费,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专门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设施条件建设和管理服务制度建设,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辅导,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的专门机构,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依法依规、安全参与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处理、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依法成立的学生组织。在校党委、上级学生组织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六章 理事会、校友会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获取社会资源,拓宽办学渠道,吸引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增强学校办学能力和活力,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设团体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成员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社会贤达人士、学校领导、教授代表等组成,由学校根据需要聘请。
第七十条 理事会为非行政的常设机构,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其行为不影响学校原有办学性质和体制机制。
第二节 校友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昆明理工大学校友会”,学校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人民团体组织,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校校友会在校内各学院(部)设立校友分会,负责组织各学院(部)校友活动的开展。同时,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并指导各校友分会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 凡在东陆大学工科、理工科、工学院,云南大学工学院,昆华高级工业职业学校,云南一工校,云南三工校,昆明工学院,云南工学院,云南化工专科学校,重庆建工学院昆明分院,成都电子科技大学昆明分部以及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工业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在校工作或曾经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都属昆明理工大学校友。
第七十三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代表和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开展各类合作。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三节 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拓展资金渠道,促进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支持学校发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政府资助,获取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会接受捐赠,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坚持自愿捐赠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原则;坚持接受捐赠者监督和指导原则。
第七十六条 基金会获取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 支持建设、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二) 扶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建设。
(三) 支持人才引进和学术交流。
(四)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资助基金。
(五) 支持、投入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六)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七) 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形式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处置和使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优化办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徽、校标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提高办学实力。学校可对资金贡献者和引资有功人员进行相应奖励。
第八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实施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推进各级财务公开,接受上级和全体师生的监督;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三条 学校健全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和安全健康提供必要保障。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旗、标识色、校庆日
第八十四条 学校的校训是“明德任责 致知力行”,传统是“艰苦奋斗 求真务实”,精神是“根植红土 情系有色 坚韧不拔 赤诚报国”,校风是“励精图治 求实奋进”,教风是“德高业精 教书育人”,学风是“勤奋 博学 实践 创新”。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心是由六个方形六面体组成的图案,下方有“1954”艺术体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昆明理工大学”毛体字样,下方是学校英文大写名称。学校徽章是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标明毛体字样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徽章为白底红字。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主要承载的内容为学校徽志及学校名称文字;学校徽志置于旗面的左上角或者正中位置;学校校旗分为1号(2880 mm×1920 mm)、2号(2400 mm×1600 mm)、3号(1920 mm×1280 mm)、4号(1440 mm×960 mm)、5号(960 mm×640 mm)、6号(660 mm×440 mm)六种规格;校旗颜色应遵循《昆明理工大学形象识别系统》规定。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标识色为《昆明理工大学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红土色,辅助色为银色和金色。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相关实施细则根据本章程另行制定。之前制定的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校属各部门根据本章程制订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报国家教育部备案,以学校名义向本校和社会公开发布并实施。
第九十一条 学校保持章程的稳定。根据实际情况,章程的修订依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昆明理工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